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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3-22 15:56     来源:秀峰区政府办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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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政201819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秀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秀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22


秀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目的·····························································1

1.2基本原则························································1

1.3编制依据·······················································2

1.4适用范围·······················································2

1.5突发公共事件类别··············································3

1.6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4

1.7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4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5

2.2应急联动机制··················································7

3. 监测、报告、预警

3.1监测····························································7

3.2报告····························································8

3.3预警····························································9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10

4.2应急基本程序··················································10

4.3扩大应急·······················································13

4.4新闻报道·······················································15

4.5应急结束·······················································15

5. 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14

5.2社会救助·······················································14

5.3保险····························································15

5.4调查和总结····················································15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15

6.2通信保障·······················································16

6.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16

6.4应急队伍保障··················································16

6.5交通保障·······················································17

6.6医疗卫生保障··················································17

6.7治安保障·······················································18

6.8物资保障·······················································19

6.9资金保障·······················································19

6.10社会动员保障·················································19

6.1l紧急避难场所保障············································19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20

6.13法治保障······················································20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公众宣传教育··················································21

7.2培训····························································21

7.3演练····························································21

8. 附件

8.1名词术语·······················································22

8.2专项预案目录··················································23

8.3预案管理·······················································24

8.4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与奖惩···································24

8.5制定与解释····················································24

8.6预案实施时间··················································25

9. 附录

9.1秀峰区应急组织体系图········································26

9.2秀峰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本····························27

9.3应急工作流程图················································28


秀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我区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2 基本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区、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驻区各单位根据区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接受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

    1.2.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各单位、各部门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培养和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2.4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1.2.5动员群众、增强意识。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充分依靠和发挥驻辖区部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冰雹、雷击、高温等气象、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特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及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鼠疫、霍乱、炭疽、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6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

    1.6.1根据对已收集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推测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6.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区各应急专项预案应当予以细化。

    1.7 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

    1.7.1根据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7.2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

    1.7.3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

    1.7.4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县区的突发公共事件。

    1.7.5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1.7.6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的具体等级标准由区有关应急专项预案确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区应急委

    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作为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机构。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成员为副区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区部队和武警部队负责人。

    2.1.2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应急工作机构的决策;

    2审议决定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

    3组织协调区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跨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5指导区应急重点项目建设;

    6承担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委员会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等统一归属区应急委领导,区应急委对有关应急专项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2.1.4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区应急委的决策;

    2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3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5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区应急办设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一名副调研员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区应急办专设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该中心作为区应急办常设日常工作机构。

    2.1.6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区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

    2负责汇集、研究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提出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

    3具体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4负责国际救援交流、呼吁和接受国际援助;

    5负责区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6承担区应急委和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7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2.1.8区应急委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为区应急委和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2根据区应急委和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录9.1

    2.1.9各办事处、区各部门明确本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以及专家咨询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制

    2.2.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做到区、办事处两级联动以及区各部门之间相互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

    2.2.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中直驻桂单位、驻区部队、武警直属大队根据区应急委和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出的支援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参加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3建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机制,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3. 监测、报告、预警

    3.1 监测

    3.1.1办事处、区专项应急办、区专项应急小组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监测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3.1.2办事处、区专项应急办、区专项应急小组的监测工作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制度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制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3.2 报告

    3.2.1办事处、区专项应急办、区专项应急小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区人民政府在网上公布110、119、120、122等报告电话。区专项应急小组设立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报告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信息;有权举报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不作为或违法作为情况。

    3.2.2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获悉可能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区应急委员会和区政府工作机构报告。

    应急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工作机构,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本见附录9.2

    3.3 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1区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识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

    2区应急办将识别确定的属于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区人民政府通报;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将属于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将属于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报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区或事发地发布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内容的预警公告;

    4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5对于达到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委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或市应急专项预案的准备;

    6区应急办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提出变更或解除建议,变更或解除预警公告按预警发布规定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得到确认后,事发地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及时向区应急办、应急专项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需要区支持、帮助的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波及其他区、县的,要及时予以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2 应急基本程序

    4.2.1区应急办、区应急专项工作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运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将分析判断结果和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4.2.2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接到关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应当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明确需启动预案时,直接决定启动区应急专项预案或本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地的办事处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区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区应急委、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领导赴现场组织协调。必要时,区长赴现场组织协调;

    5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6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向有关县、区通报情况;

    7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及时将中央、自治区和市领导同志的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办事处应急专项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时,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4.2.3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接到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应急指令后,立即按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区应急专项预案和本部门相应预案的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2.4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区应急委领导到达事发地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对人为突发公共事件的肇事者及时进行监控;

   5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6向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事态发展难以控制时,报告市、自治区或自治区有关部门。

    4.2.5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应急救援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指挥长一般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担任,全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

    4.2.6事发地的办事处,以及驻区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特种应急、信息综合、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7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区专家组要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和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策参考。

    4.3 扩大应急

    4.3.1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由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定进一步措施,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区趋于严重时,区应急委应当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市或其他省提供援助的,上报市政府或市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提请市政府决定市范围内部分县区进入紧急状态。

    4.3.2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外事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4.4 新闻报道

    4.4.1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规定。

    4.5 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员、财产、环境的危害已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由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区应急委宣布现场应急结束,或提请市政府决定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工作。

    5.1.2事件发生地的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

    5.1.3事件发生地的办事处、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污染物或危险品的收集、现场清理、消毒、疾病预防、疫情监控等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5.1.4办事处、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征用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1.5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和当地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区民政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及灾民救济需求情况,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5.2.2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5.2.3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事件,在事件中受害的单位、人员有权依法提请行政或司法救济,请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给予赔偿。

    5.2.4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保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害事故保险承保,事发后快速查勘、快速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5.4.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和要求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事件调查,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5.4.2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配合联合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并做好自身调查和事件隐患整改工作。

应急工作流程图见附录9.3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1.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应当利用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提供抢险救援装备、队伍、交通、医疗卫生、物资、资金、专家数据和现场处置等信息。

    6.1.2区应急办会同各应急专项责任单位,提出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各应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项目的方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保障等基础数据库。

    6.1.3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应急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即时报送。区网管中心配合做好区各应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之间传输网络的协调。

    6.1.4区应急办负责应急信息的综合集成,定期向区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提供咨询和建议。

    6.2 通信保障

    6.2.1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与现场指挥部之间应当建立应急指挥通信平台,保障区应急委或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的总实时监控。

    6.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1区应急办会同负有应急抢险救助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有效期限等。

    6.4 应急队伍保障

    6.4.1区应急办会同各部门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应急专业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队伍为辅助、驻区部队、武警部队为强大支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6.4.2驻区部队、武警市支队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区武装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公安分局负责组建训练消防、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和专业队伍;卫生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专业队伍;农工局负责组建和训练防汛机动抢险、抗旱服务队伍;组建训练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救灾专业队伍;其他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一旦需要,确保各专业队伍能够迅速开赴现场开展救灾抢险工作。

    红十字会、街道、社区负责组建训练有关志愿者队伍。

    6.4.3各应急专业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由负责组建部门每年年初向区应急委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备案。

    6.4.4各应急专业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各类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5 交通保障

    6.5.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疏散人员和输送物资;必要时,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区卫生局统筹安排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群众和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根据事件的特性和需要,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6.2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城市急救半径3公里、平均反应时间6分钟的标准建站布点,农村也要合理设置和建立救护站,尽量缩短反应时间。

    6.6.3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负责应急药品保障,医疗救护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6.6.4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公安分局会同武警部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明确包括警力集结、布控要求、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准备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6.7.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事件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线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和造谣、煽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当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视情况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6.7.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乡、办、华侨农场经济区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6.8 物资保障

    6.8.1区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党政办负责基本生活用品供应;卫生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供应;区农工局负责有关应急农业生产种子、养殖种苗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区安全生产局负责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

    6.8.2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9 资金保障

    6.9.1对应急委、应急办及下设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年度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确保上述职能机构的正常运行。

    6.9.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演练、演习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6.9.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必要时,申请市财政补助。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办事处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6.1l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1加强城市地下防护工程与地面紧急避难场所的配套建设。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可以将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其中,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选定临时避难场所。

    6.11.2紧急避难场所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质量,保持应急使用状态。

    6.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2.1区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要求,派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提出咨询建议。

    6.12.2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以及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要充分借助市内外、区内外、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的专业知识、技术及人才的力量,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

    6.12.3区应急专项突发组要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科学研究,当前尤其要加强对洪涝、地质、地震、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重大传染病、中毒、高层建筑火灾、城市生命线、环境等方面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

    6.13 法治保障

    6.13.1区应急办会同区法制办按规定程序组织制订有关应急工作综合性或专项规范性文件草案。

    6.13.2实现应急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2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形成从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在学校中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检查落实。

    7.2 培训

    7.2.1区人民政府建立区领导干部上岗前和常规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政府领导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7.2.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部门建立公务员和应急管理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公务员应急工作管理能力和技能水平。

    7.2.3 专项应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培训的原则,每年集中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开展1~2次的专业技能和综合处置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快速应急救援能力。

    7.3 演练

    7.3.1区应急委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各有关部门参与、跨县区域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检验各应急部门协同配合和各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区应急办具体落实各专项指挥机构年度综合演练方案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每年组织l~2次演练。

    7.3.2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书面总结报告。

    8.附件:

    8.1 名词术语

    8.1.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辖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8.1.2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明确规定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做等问题。总体应急预案包括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本总体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动依据,同时也是指导各部门和办事处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8.1.3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而成立的机构,通常包括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8.1.4预测是指预测机构通过各种监测途径采集到的有关事件信息,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级别、危害范围、程度等进行的理论推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8.1.5预警是指预警机构依照预测机构提供的突发公共事件分析推测结论,按预案的规定向社会和公众发出警报的制度。

    8.1.6应急响应是指针对己判明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通常应急响应分为先期处置、控制、消除、结束等阶段。

    8.1.7后期处置是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和总结工作。

    8.1.8保障措施是指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危害而开展的提高应急行动能力及推进有效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通信与信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和技术储备等方面。

    8.2 专项预案目录

    8.2.1. 秀峰区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8.2.2. 秀峰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8.2.3. 秀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2.4. 秀峰区地震应急预案

    8.2.5. 秀峰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应急预案

8.2.6. 秀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8.2.7. 秀峰区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8.3 预案管理

    8.3.1区应急办是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区应急专项预案的管理部门,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区应急办的具体工作机构。

    8.3.2本总体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8.3.3本总体应急预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由区应急办具体组织。每一次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都要对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专项预案及时进行重新评估,予以落实、更新和提高。

    8.3.4办事处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8.4 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本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根据需要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前期处置和区应急专项预案的实施过程,接受区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8.4.2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奖励与惩罚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5 制定与解释

    8.5.1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8.5.2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宣传教育、演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5.3本总体应急预案具体适用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录


9.1秀峰区应急组织体系图


9.2 秀峰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本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基本情况:

事件类型及可能级别:            初步原因:

事件地点:                      伤亡情况:

抢险情况:                      救护情况:

财产损失:

已脱险和受威胁人群:

现场指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预计事件的发展趋势:

需要支援的项目:

信息部门:                       接收时间: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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