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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秀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秀政办﹝2012﹞84号

2019-01-07 15:40     来源:秀峰区卫健局     作者:秀峰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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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秀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1217






桂林市秀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

2.3应急处理医疗机构的职责

2.4应急联动机制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解释部门

7.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桂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秀峰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5.1特别重大(I)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全自治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

4)霍乱在1个地级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lO-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或市级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1.1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以下单位组成: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发改局、卫生局、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农水局、旅游局、环保局、工商局、市政局、市容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监察局、司法局。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危机心理干预,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开展除“四害”和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全民卫生教育和宣传。

区教育局要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建设局、文化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宾馆旅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区公安分局要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按指挥部要求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和其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区财政局要建立公共卫生财政体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区安全监管局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场所通报卫生部门。

区农村工作局负责组织或配合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区工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流通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承担指挥部临时指定的工作任务。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区政府和桂林市卫生局报告;建立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负责编制、修订、指导实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辖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属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病人的初步安置、抢救和转送危重病人,按规定进行疫情和中毒病人报告,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诊断病情、调查病因及实施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措施。

2.3应急处理医疗机构的职责

辖区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应急联动机制

2.4.1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责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食物中毒事件及怀疑为因药品、器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水、土壤、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4.2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中央、自治区所驻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服从区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附件1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区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区域内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同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地区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和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2)。

4.1.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区卫生局及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事件的情况。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作好应急处理准备,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市、县(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上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上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即刻成立。下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2.1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协助有关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5.2.2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5.2.3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事发地在我区,或可能涉及我区,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区应急预案,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区卫生局按照自治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4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区卫生局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非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准备;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自治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

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实施。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医疗卫生应急体系

区建立健全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配合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执法监督行为。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由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化学中毒(含职业中毒)和核辐射救治基地组成。市设紧急救援中心、传染病医院或后备医院;甲山卫生院、长海医院要设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3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结合实际、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各类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6.1.4培训和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卫生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防治能力。

区卫生局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区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消毒药械、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2经费保障

区发改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工作经费、应急处理经费以及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医疗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7.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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