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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2年04月19日
标  题: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秀政办〔2022〕2号
发文字号:秀政办〔2022〕2号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2日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秀政办〔2022〕2号

2022-04-22 18:45     来源:秀峰区政府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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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秀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2.2职责分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 应急响应

5.1险情应急

5.2 灾情应急

6 部门职责

6.1 应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6.7 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新闻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 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峰区地质灾害应急的通知》,编修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崩塌类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对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反应亦有参考作用。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突发灾情时先撤离人员,后视情况撤离重要物资。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应急指挥部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本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人员同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观音峰、骝马山、西山公园、独秀峰景区等危岩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指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名单与各级监测人员名单详见《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峰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领导小组的通知》和《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峰区地质灾害群策群防体系的通知》。另外,针对隐患点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分队,应急分队在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成立,领导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分管领导组成,其他成员除各社区、村委会的领导外,每个社区、村选10青壮年组成应急小分队,退役军人和有救灾相关技能的特殊人才应指定进入应急小分队。街道办事处、社区民兵组织和应急分队应由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负责协调。

2.2 职责分工

2.2.1 指挥部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详见《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峰区地质灾害应急的通知》。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详见《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峰区地质灾害应急的通知》。

2.2.3地质灾害应急分队职责

地质灾害应急分队的主要职责是:在突发灾害或者临灾时第一时间进入现场,负责对灾害的范围和影响进行调查并立即上报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立即开展本隐患点的人员抢救与撤离;在上级指挥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引导其他单位救助人员的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救灾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在街道办事处及其他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本隐患点的监测人员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巡查、观测与记录,及时报告地质灾害数据和险情发展趋势。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本隐患点监测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应广泛收集、整理、上报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安装与记录地质环境监测站下发、安装的监测仪器,逐步掌握对动态数据的基本分析技能,并结合其他各部门间的共享数据对本隐患点进行简单的预测预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本隐患点的应急分队负责人负责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应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社区布告栏、宣传墙等地方宣传、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说明本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明确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公布应急分队领导和成员电话。

3.2.2 地质灾害巡查

除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外,应急分队领导应当不定期进行巡查,尤其是汛期应当加大巡查力度。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本隐患点威胁的居民应当每户至少有一份“明白卡”和其他相关防灾避灾宣传材料。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会同气象局联合发布,本隐患点应急分队领导和成员接到有关信息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本隐患点附近的群众;应急分队成员保持一定比例的人员在位,手机24小时不得关机;本隐患点附近负责监测人员在发现危险性明显增大后,除迅速报告上级外,应当实行轮流监测制度,提高巡查次数。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一旦发生灾情,隐患点监测人、负责人,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区政府。

3.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险情应急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本隐患点地质灾害应急分队应当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迅速报告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应急分队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出动隐患点附近的应急小分队对现场进行勘察和处置,视报告的情况出动分队其他成员。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撒”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在解除险情应急状态后,协助处理灾后的其他善后工作。

5.2 灾情应急

5.2.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1)应急分队的应急行动

当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的时候,应急分队成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并互相通知,各应急小分队以社区、村为单位集合,携带救灾工具和必需的物资赶赴现场,对受灾人员进行救治和撤离;临近的分队成员应直接携带基本的救灾工具直接奔赴现场,对受灾人员进行救治和撤离,本隐患点负责人在对现场进行基本勘察后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区政府。在上级政府指挥部门进入指挥程序后,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

(2)各街道办事处的应急行动

接到报告后,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管辖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临时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同时可越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  

(3)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由《秀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另行规定。

5.2.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1)应急分队的应急行动

当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的时候,应急分队成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并互相通知,各应急小分队以社区、村为单位集合,携带救灾工具和必需的物资赶赴现场,对受灾人员进行救治和撤离;临近芦笛岩的分队成员应直接携带基本的救灾工具直接奔赴现场,对受灾人员进行救治和撤离,本隐患点负责人在对现场进行基本勘察后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区政府。在上级政府指挥部门进入指挥程序后,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

(2)各街道办事处的应急行动

接到报告后,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管辖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临时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同时可越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3)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由《秀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另行规定。

5.2.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1)应急分队的应急行动

当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的时候,应急分队成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并互相通知,各应急小分队以社区、村为单位集合,携带救灾工具和必需的物资赶赴现场,对受灾人员进行救治和撤离;临近的分队成员应直接携带基本的救灾工具直接奔赴现场,对受灾人员进行救治和撤离,本隐患点负责人在对现场进行基本勘察后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区政府。在上级政府指挥部门进入指挥程序后,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

(2)各街道办事处的应急行动

接到报告后,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临时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

5.2.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1)应急分队的应急行动

当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的时候,应急分队成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并互相通知,各应急小分队应提高警惕,随时待命,附近社区的分队成员携带救灾工具和必需的物资赶赴现场;分队成员应直接携带基本的救灾工具直接奔赴现场,对受灾人员进行救治和撤离,本隐患点负责人在对现场进行基本勘察后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报告。

(2)各街道办事处的应急行动

接到报告后,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管辖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临时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由《秀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另行规定。

5.2.5 应急响应结束

当区级人民政府解除灾情应急期后,应急分队应根据上级指示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当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由区以上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市公安局秀峰分局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后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受灾人员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和治理

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发布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应急治理项目。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监测饮用水,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灾后农牧业的查灾工作,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和自救工作。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秀峰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

秀峰交警大队负责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属地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物资、商品的紧急调运,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的建议;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的监督、使用。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灾)情性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

6.7 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建立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并与民兵组织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抢险救灾应急队伍要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办事处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区人民政府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同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自救知识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7.5 新闻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广西、桂林市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修订更新,修订更新后的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应急响应: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

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险情应急: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险情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情应急:指地质灾害发生,即进入灾情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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