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秀峰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8-27 16:56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三、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且不属于与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实际情况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四、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一)政府网站。(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提供查阅。(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

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和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