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秀峰区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政府网站(含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以下同)的维护和管理,保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规范,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在秀峰区政府网站、全区政府系统智能通讯及数据交换平台和全区政府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的信息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秀峰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内容实行归口管理,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的更新管理由区政府办负责,区机关各部门网站内容的更新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各部门对本部门的主页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抓政务信息工作的副职领导分管,明确专人负责主页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区政府办备案。区政府办应对区各部门的主页建设维护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并对网站内容进行不定期检查、监测。
三、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向区政府办报送上网信息,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四、网站信息发布要本着“保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保密”的原则,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五、区政府门户网站拟发布信息先由区政府办公室主管信息的副主任审核,再由分管的领导签字后交由区政府办网管人员发布。
六、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区各部门主页发布、转载其它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各部门主页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七、上网内容应力求规范用语,所述事例、数字、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实际,准确、及时的反映各项工作最新动态,不得引用非正规网站发布的内容。同时,必须保证所发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八、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区各部门主页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