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秀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都要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 秀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区级以上政务公开的牵头工作,秀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秀峰区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及其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遵循“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和“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秀峰区政府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秀峰区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秀峰区政府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秀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六条 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区直各部门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直各部门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备案表》,经各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审核,主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秀峰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下列秀峰区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五)城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九)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十)行政审批项目;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情况;
(十四)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五)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十六)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十七)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十八)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十九)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二十)市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为目标,紧紧围绕拓展内容、规范程序、完善载体、深入基层、有效监督,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基层工作,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有效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促进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拓展公开内容,重点围绕以下8个方面进行公开:
(一)单位介绍类。部门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便民服务电话。
(二)政策规章类。中央和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行业性的政策、法律、法规。 (三)服务指南类。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
(四)收费处罚类。收费及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五)监督投诉类。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六)突发应急类。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如资源短缺、突发事件、服务事项临时变更及处理措施等。
(七)涉民决策类。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物价的确定和调整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政务公开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设立政务公开栏;
(二)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
(三)在秀峰区政务中心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四)通过广播、电视、电子触摸屏等公众媒体和设施;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通过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开;
(七)通过服务热线电话公开;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得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申请等形式向掌握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等。
第十二条 政府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当规范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应当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第十四条 对已公开的信息需要新增、变更或取消的,要提供调整变化的依据,经有关申报程序申请,并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与政府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及时按相关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在实施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报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办公室要对区直部门和秀峰区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结果要纳入年终的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单位、部门评先和评优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