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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林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桂林市秀峰区委员会、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秀峰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为规范林长会议,充分发挥林长会议在林长制工作中的决策、部署、监督、协调作用,结合秀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是指秀峰区林长,所称副林长是指秀峰区副林长。
第三条 林长会议是指秀峰区林长按有关规定召开的会议,是研究部署林长制工作的最高规格会议,是区级林长最重要的工作平台。
第四条 林长会议由本级林长召开,秀峰区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本级林长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 林长会议参会人员为本级林长、副林长、林长制成员单位和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下一级林长。因议题内容需要其他人员出席的,由本级林长确定。
第六条 林长会议主要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和方案;
(二)审定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重大行动、重大工程;
(三)研究解决本地涉林特大特难问题;
(四)通报秀峰区上一年度林长任务落实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五)审定本级下一年度林长年度任务清单;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涉林重大问题。
第七条 林长会议应于会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林长会议议决事项及部署布置的工作,由本级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八条 林长会议纪要应于本级林长会议后报上一级林长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级副林长可根据林长制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由本级林长办公室承办。各级分管林业工作的副林长、林长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林长办公室会议。参会人员由召开会议者确定。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2022年6月21日发布的《桂林市秀峰区林长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
第一条 根据桂林市秀峰区委员会、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秀峰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为聚焦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重难点问题,持续有效实施林长制,推进壮美桂林建设,结合秀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级。
第三条【解释说明】 各级建立“1+N”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1”代表一张总清单,秀峰区一张总清单(县级林长任务清单),“N”代表副林长个人清单,副林长一人一清单。总清单中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个人,个人清单中的任务不局限于总清单中的任务。
第四条【内容要求】 林长年度任务清单编制要遵循把全局、解难题、抓重点的原则,以完成上级部署下达的任务为前提,内容主要为上级统一部署和本地谋划开展的涉林重点工作、本地谋划推进的重大生态工程、本地需要解决的涉林难点问题等。
第五条【编制要求】 林长个人任务清单由上级林长办公室制定。副林长任务总清单由秀峰区结合实际制定。
第六条 街道级林长任务清单由秀峰区林长办根据桂林市林长办下发的县级林长任务清单并结合各街道实际制定下发。
第七条 林长年度任务清单编制完成后,要报上一级林长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八条 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内容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公众号公开,并定期通报任务完成进度,接受监督。
第九条 林长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林长年度考核最主要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2022年6月21日发布的《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同时废止。
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桂林市秀峰区委员会、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秀峰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为使林长办公室高效、有序、规范运转,结合秀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置要求】 林长办公室设在秀峰区林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秀峰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秀峰区林业主管部门分管林长制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条【人员配置】 林长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人。
第四条【部门职责】 林长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秀峰区层面林长制日常工作,落实、督办秀峰区林长、副林长布置和秀峰区林长会议确定的事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秀峰区林长制工作。
第五条【发文权限】 林长办公室可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街道林长制工作机构、秀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发文布置任务、安排工作。根据文件涉及事务的重要程度,分别由秀峰区分管林业工作的副林长,林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六条【召开会议】 因研讨、布置、协调工作需要,林长办公室可以召开秀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会议或街道林长制有关人员会议,重要的会议及议决事项应向秀峰区林长或副林长报告。有关单位应服从和执行会议决定。
第七条【工作要求】 林长办公室至少每年向林长书面报告林长制工作情况1次,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八条【经费保障】 林长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秀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2022年6月21日发布的《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桂林市秀峰区街道级林长述职制度
第一条 根据桂林市秀峰区委员会、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秀峰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要求,为压实街道级林长工作责任,结合秀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对象为街道级林长。
第三条 述职主要采取书面述职、会议述职等方式进行。
街道级林长每年向秀峰区林长述职1次。主要采取书面述职,符合会议述职条件的可以采取会议述职。
第四条 街道级林长的述职一般安排在每年召开的秀峰区林长制工作会议时一并开展。秀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代表参加街道级林长述职会议。
第五条 街道级林长述职内容包括:
(一)在辖区内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情况;
(二)完成林长年度任务清单情况;
(三)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情况;
(四)协调解决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要问题、跨区域重要涉林事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述职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对不按照规定和要求述职,或者是在述职中存在隐瞒、回避重大问题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2022年6月21日发布的《桂林市秀峰区街道林长述职制度》同时废止。
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桂林市秀峰区委员会、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秀峰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林长工作机制,结合秀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秀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在林长会议、任务分办、信息互通、联合检查及执法等方面的工作协作。
第三条 秀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秀峰区林长制各项日常工作,协调林长制成员单位加强工作落实和协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行业优势,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条 秀峰区林长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林长制年度重点工作。参加人员为秀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秀峰区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第五条 秀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明确1名分管领导参加林长会议和联席会议,落实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
第六条 秀峰区林长办公室建立任务分办机制,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进行汇总分办。需要林长或副林长协调解决的,及时呈报。
第七条 根据不同阶段工作重点和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由秀峰区林长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分组开展林长制工作联合检查,由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带队并派员参加。
第八条 对于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领域督察、国家、自治区森林督查等涉及多部门的重大事项,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打击涉林涉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秀峰区林长办公室应加强林长制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及时将林长制工作动态亮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及待解决的问题等整理、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2022年6月21日发布的《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同时废止。
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桂林市秀峰区委员会、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秀峰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为促进林长制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结合秀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林市委、桂林市人民政府、秀峰区委、秀峰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秀峰区林长会议和秀峰区林长办公室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林长年度任务清单推进完成情况。
(四)秀峰区林长、副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
(五)社会各界投诉、举报或以其他形式反映的问题的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可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等形式开展。具体由秀峰区林长办协调组织实施。
(一) 综合督查。由秀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1次,主要对秀峰区推进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是对林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根据重点工作任务专项开展,督查内容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专项任务落实情况。
(三)日常督查。为了随时掌握林长制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主要针对林长制常态化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四条 督查程序主要包括:
(一) 督查准备。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 组织实施。向被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要求等。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方式开展督查。
(三)情况反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查主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必要时,在督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意见书 。
(四)形成报告。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
(五)整改落实。被督查对象按照督查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秀峰区林长办可将视情况开展“回头看”,对被督查对象履职不力、整改不到位等情况,将采取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等措施,督促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资料归档。督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日常督查可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节简化程序。
第五条 秀峰区林长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作为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评价依据。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2022年6月21日发布的《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同时废止。
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桂林市秀峰区委员会、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秀峰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为加强林长制信息公开,结合秀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秀峰区林长制推行工作中涉及的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简报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开内容:
(一)与建立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
(二)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等;
(三)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及完成情况;
(四)林长制工作其他主要信息。
林长制相关信息主要通过秀峰区门户网站、林业主管部门林长制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四条 秀峰区林长办公室要指定1名信息员,承担本级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应确保及时、准确、规范、精炼、属实,对于涉密信息报送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五条报送的信息内容为林长年度任务推进情况、重要举措、亮点成效、典型经验等工作进展动态,以及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第六条 各街道级林长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向秀峰区林长办公室报送林长制工作信息,并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林长制贯彻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秀峰区林长办公室。重大问题、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有即报”。
第七条 秀峰区林长办公室编印林长制工作简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发布,通报秀峰区林长制工作推进情况。
第八条 林长制工作简报报送秀峰区林长、副林长,主送各街道办林长和街道办林长办公室,抄送秀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
第九条 通报内容:
(一)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完成林长制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二)推行林长制工作亮点、创新举措等;
(三)督办、交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四)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2022年6月21日发布的《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同时废止。
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制投诉举报反映事项
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桂林市秀峰区委员会、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秀峰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为畅通监督渠道,规范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处理,结合秀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问题包括社会各界投诉举报、上级部门检查督查发现、各级林长交办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的问题等。
第三条 问题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秀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涉及秀峰区林长制工作问题的登记、分办、交办,并负责催办督办,依法、规范、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回应群众的关注。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受理人员接到反映举报的问题时,应完整记录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以及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备案存档(举报电话:0773-2818143)。
第六条 林长办接到问题反映,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方式承办、分办、交办。
(一)属于秀峰区林长职责范围内的,应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分办、交办。
(二)属于下级林长职责范围内的,应交下级林长办办理。
(三)反映涉及森林火灾警情处置的,按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处理。
(四)反映问题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按违法案件查处有关程序办理。
(五)反映问题不属于林长制工作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反映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秀峰区林长办根据情况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八条 秀峰区林长办对于重大、紧急的举报反映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秀峰区林长。
第九条 对于林长办分办、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及时处理,如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应写明原因并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条 反映问题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向林长办报送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说明反映问题调查情况、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对于承办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办结交办问题的,秀峰区林长办可下发督办通知。
督办通知发出1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向秀峰区林长办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举报反映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承办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书面材料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将办结材料报送本级林长办备案。各级林长办应当视情况抽查、回访已办结的举报反映事项,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三章 问责及通报
第十三条 办理举报投诉的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对反映举报问题的办理要做到实时跟踪,完成一件,反馈一件。对工作不力、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四条 各级林长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问题反映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2022年6月20日发布的《桂林市秀峰区林长制投诉举报反映事项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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