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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桂林市秀峰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桂林市秀峰区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桂林市秀峰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员列席秀峰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秀峰区四家班子有关领导,市管调研员;
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区机关各部门及二层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秀峰区国税局、秀峰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秀峰分局主要负责人;
五、高铁园区广西园秀峰园工委副书记;
六、各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
七、秀峰区属国有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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