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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1、残疾人员;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
4、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
5、其实难以实现就业的情形;
6、失地人员;
7、“零就业家庭“成员;
8、家庭困难并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9、刑释解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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