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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怡心堂中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7AKW1CX1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桃花江路12号1楼商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焘
身份证件号码:4503XXXXXXXXXXXX34
我局接到投诉称桂林怡心堂中药有限公司违规向游客销售药品。2023年12月4日,我局对桂林怡心堂中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药店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摆放有大量药品。经请示我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场对违法药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在依法核准的地址以外储存药品或者现货销售药品,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12月19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在依法核准的地址以外销售药品证据不足,我局依法对查封的药品采取解除查封措施。在案件调查过程当中,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在申请筹建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变更案由为当事人涉嫌申请筹建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
现查明,该药店的企业负责人兼执业药师黄暑霞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在职校医,黄暑霞自2003年至今全职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任职,执业药师个人简历与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的执业药师个人简历不符,提交的黄暑霞离职证明与事实不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目录、解除扣押决定书、解除扣押物品目录、桂林怡心堂中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曾焘身份证复印件,唐立娟身份证复印件,田宇红身份证复印件,黄暑霞身份证复印件,桂林怡心堂中药有限公司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材料、桂林怡心堂中药有限公司变更执业药师材料、黄暑霞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
2024年4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在申请筹建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向桂林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变更企业负责人和处方审核员“黄暑霞”的申请,并已获得变更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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