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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罚〔2024〕14号

2024-05-08 10:45     来源: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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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江鸿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A7G1QN54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官桥村委会

官桥村900号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满姣

2024年3月21日,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领取检验报告(NO:SG240357),报告显示:桂林市江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蹄粉(商标:老三样和图形、规格型号:480克/盒、生产日期:2023-11-13、质量等级:/),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SG240357)及《检验报告》(NO:SG240357),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马蹄粉。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25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上述马蹄粉(生产日期:2023-11-13)30盒,480克/盒,共14.4kg,分别销售给桂林市老三样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钦州商业大厦20盒及桂林市泰洪升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10盒。销售价为6元/盒,共召回20盒。2024年4月1日,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秀市监强制〔2024〕9号,扣押上述召回的不合格马蹄粉。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桂林市江鸿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原料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生产台账、产品销售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SG240357)等相关材料。

2024年4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知悉生产经营的上述马蹄粉(生产日期:2023-11-13)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项目不合格之后,立即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并召回了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检验不合格的马蹄粉(生产日期:2023-11-13)20盒;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6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06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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