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桂林市又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丽君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42067909N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丽君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焰
2024年1月11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01-11)进行抽样并检验。2024年2月7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4A14000508)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4A1400050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3月8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批次老姜由桂林市又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从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统一进货,分配给丽君店分公司5.94公斤,当事人包括抽样共销售5.24公斤(其中召回0.4公斤),报损0.7公斤丢掉。进货价为7.95元每公斤,销售价为11.95元每公斤。涉案老姜的货值金额为70.98元,违法所得为57.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情况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发货卡等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14号,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提交了《申诉申请书》,当事人对我局处罚认定的事实、处罚依据和裁量幅度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复核,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依法提取证据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裁量幅度上我局也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及整改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了当事人减轻处罚。因此,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老姜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84元;
2.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57.84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