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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她塔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02MA5QC30L53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东西巷历史文化街B111号门面
经营者:夏云鹏
身份证号码:4503XXXXXXXXXXXX19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东西巷历史文化街B111号门面的桂林市秀峰区她塔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台上摆放有6小袋标签标注为“风干手撕牛肉干”的食品,店内货柜里发现一大袋风干肉(10斤,已开封),包装袋上标注为“香辣风干肉,香辣味,配料表:猪肉、食用盐、白砂糖”等。现场未发现其它肉干食品。执法人员对该店销售的风干手撕牛肉干实施行政强制扣押(秀市监强制〔2024〕010901号)。随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等调查取证工作。2024年1月12日,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七星区李老食品店以57元/斤的价格购进15斤香辣风干肉(猪肉),在销售香辣风干肉时,用标签标注为“风干手撕牛肉干”的袋子进行包装,并向顾客介绍风干猪肉为风干手撕牛肉干,以风干猪肉充当风干牛肉进行销售,售价35元/袋(每袋250克),售出4袋,未售出6袋。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被授权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4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你(单位)销售的涉案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6袋风干手撕牛肉干;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4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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