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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罚〔2024〕17号

2024-05-11 11:05     来源: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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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聚美轩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BNCB628Q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杜雪萌

2024年1月29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桂林聚美轩餐饮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日常检查中,在该店后厨发现一批食品原料鸡蛋干(品名:沈师傅鸡蛋干,净含量150克,生产商:安徽沈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正面标头喷码,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共计57袋,该批原料生产日期喷码处已被剪掉,但可辨识生产年份为2022年。以上食品原料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请示我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过期食品原料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2月21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食品原料是当事人2024年1月25日在象山区益玲冷冻食品批发商行购进的,购进一件,共60袋,进货单价是95元一件。至2024年1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共使用了3袋。上述涉案鸡蛋干货值金额95元,因以上鸡蛋干是作为食品原材料使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桂林聚美轩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杜雪萌身份证复印件象山区益玲冷冻食品批发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原料发货单、进货登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过期食品原料图片)等材料

2024年4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沈师傅鸡蛋干57袋;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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