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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市监处罚〔2024〕23号

2024-05-31 09:30     来源: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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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叮当购仓储便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02MACAD9PN0J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安庆大厦1单元1层1010、101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飞

身份证号码:4503XXXXXXXXXXXX33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桂林市秀峰区叮当购仓储便利超市进行检查,该店货架上发现无说明书、无标签的玻璃水银体温计34支,无中文说明书、无中文标签的电子血压计1盒。经请示我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体温计和血压计进行扣押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及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228,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24年1月19日、2024年2月18日在拼多多平台分别采购了30支无说明书、无标签的玻璃水银体温计,采购价格分别是88.11元、80.08元,总价168.19元。该玻璃水银体温计是用气泡袋包装的,没有说明书、没有标签。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第(十)项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7-03-04的规定,上述玻璃水银体温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该店能提供该玻璃水银体温计的生产厂家扬州华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日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材料

当事人2023年4月22日在阿里巴巴采购了无中文说明书、无中文标签的电子血压计2个,采购单价28.5元/个,总价57元。该电子血压计是用来测量人体的血压,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第(十)项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7-03-03的规定,电子血压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该店不能提供上述电子血压计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材料

该店将采购的上述体温计、电子血压计在线上销售,销售给消费者的玻璃水银体温计没有附说明书和标签,销售给消费者的该款电子血压计没有附中文说明书和中文标签上述玻璃水银体温计实际销售了23支,损耗了3支,销售单价为9.8元,消费者用优惠券后实际销售额为193.19元;电子血压计销售了1盒,销售单价为69元,消费者用优惠后销售额为59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654.39元,违法所得合计252.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桂林市秀峰区叮当购仓储便利超市《营业执照》、经营者黄飞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证据材料

我局2024年5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体温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电子血压计1盒;

2.没收违法所得59元;

3.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59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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