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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叮叮当便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CFDTBP7W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西凤路1号桂湖花园23栋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飞
身份证件号码:4503XXXXXXXXXXXX33
2024年1月27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桂林市秀峰区叮叮当便利超市的美团店铺“叮当购仓储便利店”购买了一支无说明书、无标签的体温计。执法人员到桂林市秀峰区叮叮当便利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询问,当事人称该店销售的单支装体温计为二类医疗器械,对外销售的温度计为单只装,没有单独的标签和说明书。2024年3月7日,当事人因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2024年1月19日在拼多多平台分别采购了10支和30支“日月牌”玻璃水银体温计,采购价格分别是28.71元、88.11元,总价116.82元。当事人将采购的上述体温计在线上美团店铺“叮当购仓储便利店”销售,销售给消费者的玻璃水银体温计没有附说明书和标签。
经调查,该店提供了玻璃水银体温计的生产厂家重庆日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材料,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第(十)项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7-03-04的规定,上述玻璃水银体温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上述玻璃水银体温计实际销售了31支,损耗了9支,销售单价为9.8元,销售总额为303.8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392元、违法所得30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桂林市秀峰区叮叮当便利超市《营业执照》、经营者黄飞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重庆日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材料。
2024年5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自由裁量的理由,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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