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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市监处罚〔2024〕24号

2024-06-18 10:16     来源: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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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快乐海洋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450302MJN331089N

法定代表人:唐满忠

身份证号:4329XXXXXXXXXXXX78

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营场所: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甲山村委敦睦村114号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桂林市秀峰区快乐海洋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时,该园食堂正在营业中,在该园食堂的烹饪间发现有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草菇老抽(酿造酱油)”,该“草菇老抽(酿造酱油)”瓶身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0811,保质期18个月,已于2024年2月10日过期。经请示我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4月3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3月28日在桂林市秀峰区快乐海洋幼儿园食堂烹饪间发现超过保质期“草菇老抽(酿造酱油)”瓶身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0811,保质期18个月,还剩100mL。经当事人供述,该草菇老抽的瓶内盛装的“草菇老抽(酿造酱油)”非瓶身标示的生产日期的“草菇老抽(酿造酱油)”,该园厨房阿姨将该园于2023年3月13日从七星区荣杰调味品批发部采购“草菇老抽(酿造酱油)”倒入该瓶身内,上述草菇老抽采购价格是20元。该园2023年3月13日的采购台账上记录有该草菇老抽的生产日期,日期为“2022.9.22”,保质期18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过期。该园食堂添加上述草菇老抽做红烧鸡腿,用来给鸡腿上色,作为该园小孩子的餐食。经查阅该幼儿园食堂的食品留样记录表,该幼儿园于2024年3月22日制作了红烧鸡腿。该园收取每个小孩子每天的餐费为12元,无法计算红烧鸡腿的利润。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桂林市秀峰区快乐海洋幼儿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唐满忠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我局2024年6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食品“草菇老抽(酿造酱油)”(已开封约100mL,生产日期2022.9.22,保质期18个月);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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