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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市监处罚〔2024〕31号

2024-07-01 10:05     来源: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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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秀峰区小欧汤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5LJJRG37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甲山村委会敦睦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欧春连

身份证件号码:4503XXXXXXXXXXXX11

2024年3月7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品创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红糖馒头(加工日期:2024-03-07)抽样检验。2024年4月7日,品创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红糖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PCTS-20240308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批次红糖馒头是当事人从朋友那里拿来销售的,0元进货,共拿了20个,包括抽样共销售16个,销售价格为1元1个,剩下的由当事人吃完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查整改报告等证据。

我局于2024年6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红糖馒头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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