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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市监处罚〔2024〕19号

2024-05-24 14:30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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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秀峰区好师傅啤酒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02MA5MRJ9K6H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漓江文化广场综合楼一层65、66号

经营者:潘晓斌      

身份证号码:4502XXXXXXXXXXXX15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秀峰区好师傅啤酒鱼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使用的力源大豆油(净含量:20升)为转基因食品,经核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对经营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随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等调查取证工作。2024年1月23日,当事人涉嫌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示的行为,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开始以180元/桶的价格购进力源大豆油(净含量:20升)用来制作菜品使用,共使用了15桶,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00元。因该店使用转基因大豆油制作菜品,是辅助原料,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经营者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5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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