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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兴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PYLC67Q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桂林市秀峰区中隐北路13号桂林市秀峰区孵化中心B座3楼B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欣
身份证件号码:4503XXXXXXXXXXXX14
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微信公众号“兴进榕湖公馆”上有多处广告内容涉嫌在房地产广告中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广告宣传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桂林市兴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兴进榕湖公馆”微信公众号上的5篇广告内容中宣传了“兴进榕湖公馆处于百年名校榕湖小学本部学区范围内,步行时间仅需8-9分钟”、“步行仅需8-9分钟的百年名校榕湖小学本部学区”、“约5分钟车程的十字街商圈”的内容,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约谈了当事人对上述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进行确认。
现查明,当事人2022年9月至10月在桂林市兴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兴进榕湖公馆”微信公众号上发布5份广告,该广告内容中宣称的“兴进榕湖公馆处于百年名校榕湖小学本部学区范围内,步行时间仅需8-9分钟”、“步行仅需8-9分钟的百年名校榕湖小学本部学区”、“约5分钟车程的十字街商圈”的内容,上述内容均以当事人的兴进榕湖公馆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该项目位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举报信、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提取单等证据。
2024年6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房地产广告中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没有从重处罚情形,亦无从轻处罚情形,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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