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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可可奈尔化妆品零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BTAU1H5X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37号微笑堂1层F1C30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梦楠
身份证件号码:2301XXXXXXXXXXXX49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桂林市秀峰区可可奈尔化妆品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发现以下产品:香奈儿蔚蓝男士淡香水(喷装)共9盒,其中净含量100ml的3盒,净含量50ml的6盒。上述产品均在外包装上加贴了中文标签。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从优趣汇(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相应批次货物最早的进口日期(入境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经比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香奈儿蔚蓝男士淡香水(喷装)产品信息、产品包装。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与产品备案人公示的中文标签内容不一致,无备案人名称/地址信息、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信息。
当事人实际购进香奈儿蔚蓝男士淡香水(喷装)(100ml)5瓶,进货价为670元每瓶,销售价为990元每瓶,已售出2瓶;实际购进香奈儿蔚蓝男士淡香水(喷装)(50ml)6瓶,进货价为550元每瓶,销售价为729元每瓶,未销售。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9324元,违法所得为19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提取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订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的产品设计包装平面图等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4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查获之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3盒香奈儿蔚蓝男士淡香水(喷装)100ml、6盒香奈儿蔚蓝男士淡香水(喷装)50ml;
2.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98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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