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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闽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5NYQWU21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1号桂林华润中心购物中心万象城二层S20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邹闽
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桂林市闽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日常检查中,现场扫描该店餐桌上的点餐二维码,显示该店菜单中有泡黄瓜、泡白菜、胡麻豆腐、土豆沙拉、蔬菜沙拉、芥末章鱼、日式海草等冷食类食品,该店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503020026255,有效期至2024年09月23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2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2019年开业以来开始进行上述涉案食品的销售,上述泡黄瓜、土豆沙拉、蔬菜沙拉、胡麻豆腐是当事人自己做的,泡白菜、芥末章鱼、日式海草是当事人购买的预包装食品,经过拆包装盘直接提供给客人食用,未经烹饪或高温加工。该店为自助餐,所有菜品均包含在内,自助餐价格为午餐118元/人,晚餐128元/人。上述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桂林市闽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手机点单界面截图)、顾客结账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8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4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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