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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江鸿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A7G1QN54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官桥村委会官桥村900号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满姣
2024年5月8日,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领取检验报告(NO:SG241628),报告显示:桂林市江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粉(商标:老三样和图形、规格型号:480克/盒、生产日期:2024-03-15、质量等级:合格品),经抽样检验,葛根素项目不符合GB/T 30637-2014《食用葛根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SG241628)及《检验报告》(NO:SG241628),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葛根粉,当事人对检定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4年5月17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葛根粉(生产日期:2024-03-15)26盒,480克/盒,共12.48kg,销售给桂林市老三样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阳朔县鑫美达商行20盒,留样6盒。销售价为8.5元/盒,共召回10盒。2024年5月27日,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秀市监强制〔2024〕18号,扣押上述召回的不合格葛根粉。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21元,违法所得金额为85元。
根据询问,桂林市江鸿食品有限公司该批次葛根粉不合格的原因是当天生产的淀粉制品有两种,在外包装处理间脱包后,工作人员没注意,把另外一种淀粉制品当做葛根粉包装,且由于该批次葛根粉订单数量少,未填写对应的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产品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桂林市江鸿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原料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SG241628)等相关材料。
2024年8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4〕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知悉生产经营的上述葛根粉(生产日期:2024-03-15)葛根素项目不合格之后,立即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并召回了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5元;
2.没收检验不合格的葛根粉(生产日期:2024-03-15)
16盒;
3.罚款7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085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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