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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顺天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5N3JC520
住所: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矮山塘村委矮山塘村99号
经营者:伍满足
身份证号:4329XXXXXXXXXXXX13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3日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顺天酒店使用的洗发水已过期,两个房间的洗发水限用日期分别为2023年6月4日、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4日到顺天酒店中检查,发现酒店提供给客人的洗浴用品:A'Gensn®橄榄油去屑柔顺洗发露(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0g,限期使用日期:20230609,生产批号:JF10D);A'Gensn®橄榄油丝质顺滑润发乳(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0g,限期使用日期:20230604,生产批号:JF05B);A'Gensn®橄榄油保湿润肤沐浴乳(+玫瑰)(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0g,限期使用日期:20230523,生产批号:JE24D),已超过化妆品外包装上显示的使用日期,我局当场对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采取强制扣押措施。2024年11月6日,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自行购买了其他品牌的化妆品灌入被投诉的化妆品瓶子中。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不真实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11月6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1月开始自行灌装洗浴用品,使用美璐莎滋润沐浴露灌入A'Gensn®橄榄油保湿润肤沐浴乳(+玫瑰)(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0g,限期使用日期:20230523,生产批号:JE24D)的瓶子中,使用美璐莎柔顺洗发水灌入A'Gensn®橄榄油去屑柔顺洗发露(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0g,限期使用日期:20230609,生产批号:JF10D)的瓶子中,使用小苍兰植萃精油香氛护发素灌入A'Gensn®橄榄油丝质顺滑润发乳(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0g,限期使用日期:20230604,生产批号:JF05B)的瓶子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美璐莎滋润沐浴露的购进票据等材料。上述用于灌装的化妆品均未超过其外包装标注的使用期限。因当事人提供给消费者的沐浴用品未单独计算价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从2022年1月至今,购买沐浴露灌装了80桶,洗发水灌装了54桶,护发素灌装了15桶。沐浴乳购进价格X元/桶,洗发水购进价格X元/桶,护发素购进价格X元/桶。上述涉嫌标签不真实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7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桂林市秀峰区顺天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伍满足身份证复印件、秦X玉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广西市场监管举报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2025年1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真实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3瓶;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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