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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顺客达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CNIH773D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2号1层商场
经营者:毛亚胜
身份证号码:4325XXXXXXXXXXXX90
2024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秀峰区解放东路2号1层商场的桂林市秀峰区顺客达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桂圆肉(规格:120克/瓶,生产日期:2024-10-13)及百香果干(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8-18)进行了抽检。2024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桂圆肉检验报告(NO:SG24473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DBS45/008-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桂圆肉》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百香果干检验报告(NO:SG24473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到该店送达了广西-东盟食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同日,经请示我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该店未售出的不合格批次的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秀市监强制〔2024〕112901号)。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4年11月29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24年10月16日从桂森家乡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桂圆肉,购进16瓶,进价X元/瓶,已售15瓶,售价X元/瓶;2024年8月23日从相约桂林公司购进上述百香果干,购进12袋,进价X元/袋,已售10袋,售价X元/袋。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合计776元,违法所得合计680元。
我局于2025年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桂林市秀峰区顺客达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毛亚胜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27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4年11月29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食品:桂圆肉1瓶和百香果干2袋;
2.没收违法所得680元;
3.罚款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68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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