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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市监处罚〔2025〕27号

2025-05-09 17:00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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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秀峰区小廖鲜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2450302MA5L59H562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甲山市场9号摊位

经营者:廖玉姣

身份证号码:4503XXXXXXXXXXXX85

2025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桂林市秀峰区甲山市场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在放置同一标准砝码后,在按不同按键时,会显示不同的称量示值,且每次称量示值与标准砝码值之差都大于该称量点的允许误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子计价秤(型号:无,出厂编号:无,制造单位:无)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秀市监强制2025〕6号)。我局执法人员于同日委托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2025年4月4日我局收到《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结果通知书》,结果显示:经检定上述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证书编号:LX25007593242号)2025年411我局执法人员将检定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定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4月23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销售计量,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购进凭证,没有对销售进行记录,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称量销售的物品也没有进行记录,故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廖玉姣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罚〔2025〕12号)及送达回证,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结果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一台(型号:无);

2.罚款14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月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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