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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孩生育政策下,广西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生育假期方面有哪些规定?

2024-08-20 16:42     来源:秀峰区卫健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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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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