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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2020年6月17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审批制度改革重大决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行对“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实行投资审批容缺机制和项目业主投资承诺制度,实行即报即审,深化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桂林市印发了《关于深化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试点推行承诺审批制度,确定承诺事项、明确承诺要件、统一承诺文书、推进信用建设。按照“你承诺、我审批”的原则,行政相对人不存在失信记录和未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向行政机关作出自承诺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结合事项特点确定,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证件、证书和批文。
三、具体措施
(一)精心设计工作机制,确保项目审批高效规范。桂林市从组织机构、运行流程、部门协同、制度保障、风险防范等全方位进行系统设计。明确审批、监管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容错纠错保障机制,并在证照和批文中增加承诺审批相关标识提示风险。同时,精心编制公示承诺审批相关文书表格,并对承诺审批事项实行即报即审。在保证项目规范审批同时,实现了项目的高效审批和快速落地。
(二)扩大承诺审批范围,确保改革成效惠及全市各领域。桂林市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结合实际制定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事项目录。同时从涉及部门范围、事项范围、实施区域范围等三个方面进一步扩大承诺审批试点范围。承诺审批事项涉及部门从原来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扩大到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消防救援、新闻出版等10个部门;纳入的承诺审批事项由只涉及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扩大到涉及经济管理领域的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等16项;承诺审批的范围从工业园区扩大到全市各县区。改革成效逐步惠及全市各领域。
(三)提高承诺审批效能,确保便民利企落到实处。实行承诺审批后,申请材料由法定的申请材料变为只要提交承诺书和必要的要件即可,其余材料可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审批事项“即报即审”,收到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比对行政相对人信用情况,经审核后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审批时间由行政许可法规定的20个工作日大幅缩减至1个工作日。同时,大幅优化审批环节,行政审批机关先行承诺审批,审批中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等环节全部改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即可。企业承诺即获得审批,以最快速度投产,减少了企业贷款、房租成本和时间成本。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审批不留“后遗症”。承诺审批改变了重审批、轻监管的审批模式,推动了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通过审管联动,实现审批与监管无缝对接,形成宽进严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新管理模式。同时有关部门加强承诺审批工作督查,定期抽查承诺审批的文件,检查承诺审批工作情况,确保项目在法律框架下顺利推进,审批不留“后遗症”。
(五)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诚信自律意识。承诺审批本质是以诚信换效率,诚信建设是承诺审批的重要保障,同时承诺审批也助推信用体系完善。实施承诺审批过程产生的各项数据在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流转,既促进各平台的有效衔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也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记录了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是企业信用数据库的重要资源。推行承诺审批模式后,违背承诺的企业,除了将被撤销审批结果,还将记入诚信档案,面临信用受损的严重后果,有利于促进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事项负责,由被动接受审查转为主动诚信自律,增强了企业诚信自律意识。
四、便民举措
承诺审批制度试点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了许多便利。首先,企业申请审批材料大幅精简,承诺审批申请材料由法律规定的多种材料变为只要提交承诺书和环评报告书即可,企业准备申请的时间大量缩减。其次,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时间大幅减少,承诺审批不再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查,获得批文的时间由法律规定的60个工作日减少至1个工作日。而且,企业承诺即获得审批,大大减少了企业贷款、房租等硬性成本,同时为企业项目落地争取了关键的时间,减少了软性时间成本。
五、具体事项
改革事项名称:
(一)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四)(仅限于:学校卫生室、医务室(校验、变更、补办、注销))
(五)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六)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九)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十)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十一)旅行社设立许可
(十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仅限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延续、补办、注销))
(十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十四)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十五)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十六)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十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期限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
相关文件:
关于深化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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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