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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退役军人发〔2024〕97号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 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 号)要求,从2024年8月1 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 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 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级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 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 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此外,各县(市、区)要按照解决在乡 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有关要求,落实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 制,从2024年7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标准 提高定期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
三、调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 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增加378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四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 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 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 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 人每年增加504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从2025年1月1 日 起,按照自治区自然增长机制,对上述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 每人每年增加504元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增加180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 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六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 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 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农村 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 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七、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 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补助标准调整为: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 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 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 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八、上述调整后抚恤或生活补助的标准及执行时间,按照 附件各类优抚对象中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
九 、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补助资金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按照 附件经费来源规定执行。本次调整所需的中央补助资金,由自 治区财政另文下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 地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 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要扎实做好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本通知之前涉及本文调整对象抚恤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 的相关文件(或条款)自动失效。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 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 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5.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6.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7.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表
8.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表
9.部分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23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