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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武装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的意见秀政规〔2019〕1号

2019-10-21 16:43     来源:秀峰区政府办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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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我区征兵工作,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进一步提高征集兵员质量的意见》(桂政发〔201540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士兵优待工作的意见》(市政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大学生参军优待政策

为提高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生、新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应征服义务兵役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参军优待政策。

(一)报销路费。大学生返乡、返校并在秀峰区报名应征,由区人民武装部参照军队人员因公出差交通费义务兵等级标准实时核算报销往返路费;同时给予体检期间生活补贴,原则上按初检、体检共2天计算,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二)发放一次性鼓励金。在桂林市对辖区内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发放一次性鼓励金基础上,秀峰区对本科以上学历者(含毕业生、在校生、新生)、专科毕业生、专科生(含在校生、新生)学历者,分别发放一次性鼓励金4000元、3000元、2000元,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给学生本人或家长,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三)落实定向招录政策。在认真落实桂林市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区人民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公共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招录计划,用于招录辖区内退役大学生士兵;对通过全市考试录用为秀峰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优先培养使用。

在秀峰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除享受以上优待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军队、自治区、地方的其它优待政策。

二、提高士兵优待标准

(一)坚决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桂政发201540号文件精神,自20158月起,秀峰区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乡一体标准,不低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义务兵优待金按每服役满一周年发放一次,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春节前发放上一年度优待金。

(二)发放立功受奖士兵慰问金。在落实桂林市有关立功受奖士兵增发一次性优待金政策的基础上,对立功受奖士兵(含士官)家庭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按以下标准发放:

1.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发放5000元;

2.军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发放4000元;

3.一等功,发放3000元;

4.二等功,发放2000元;

5.三等功,发放1000元;

6.优秀士兵,发放500元;

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八一、春节走访慰问等时机发放。当年多次立功受奖的士兵,按照其中最高奖励等级发放慰问金。士兵在部队所获各种表彰,区政府均予以充分承认和尊重,退役安置时享受地方对等级别的相关待遇。

(三)落实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役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一次性退役金,标准4500/年。士官退出现役后选择自主择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士官服役年限1000/年发放。

(四)优待高原艰苦地区服役士兵。对在西藏、新疆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区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自主就业的西藏、新疆地区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在退役当年普通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发50%

(五)保留士兵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权益。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留;入伍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期成员资格予以保留,继续享受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等权益。

(六)落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0元,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增强士兵荣誉感和自豪感

(一)落实新兵与区主要领导合影。每年隆重举行新兵入伍批准大会,书记或区长亲自为新兵颁发入伍通知书,与每名新兵单独合影,人武部按要求将合影照片及时送(寄)给新兵家长。

(二)开展立功受奖士兵表彰活动。每年八一建军节前,在桂林市宣传表彰的基础上,区政府将在《秀峰资讯》专栏刊登秀峰区士兵立功和受奖情况,并由区人武部将相关报纸送(寄)士兵家庭;人武部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适时组织召开立功受奖士兵家属代表座谈会;区、街道办、村(社区)利用重要公共场所LED屏播放或张榜公布本辖区立功受奖士兵名单。

(三)主动上门送牌报喜。每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人武部在下一年度春节前,组织光荣军属牌送进新兵家庭活动(军人家庭光荣牌悬挂率必须达100%)。集中组织一次军(烈)属光荣牌匾悬挂仪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部队寄(送)的士兵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要认真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向部队寄发回执函,并按规定在30日内将喜报和奖金送达立功受奖士兵家庭,并举行热烈隆重的送喜报和颁发奖金仪式。

(四)召开退役士兵座谈会。每年士兵退役后适当时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武部牵头组织当年退役士兵召开一次座谈会,了解退役士兵底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一)对征兵工作中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等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按下列办法执行。

1.奖励

1凡被自治区、市、区评为征兵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全区通报表彰,并分别给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

2征兵工作结束后,对完成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武装工作经费增拨5000元,对超额完成征兵五率任务的,另增拨工作经费3000元。

2.惩处

1征兵工作进度慢、行动迟缓、在通报中排名靠后的单位区政府将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违反廉洁征兵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当年完不成征兵指标任务的街道,街道主要领导要就征兵工作向区主要领导作书面检讨,街道人武部长要在全区征兵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作大会检讨。

4连续两年完不成征兵指标任务街道主管领导和基层武装部部长,视情予以调整岗位。

5新兵入伍到部队后,如出现被上级认定的责任退兵问题,属工作人员责任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定兵后拒服兵役的应征青年本人实施以下责任追究,由兵役机关协调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组织实施。

1.对拒服兵役的应征青年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通过《秀峰资讯》等新闻媒体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入伍前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3.两年内不得出国(境)。

4.入伍后被退回的取消其家属军属待遇,收缴全部入伍奖励金。

五、纳入区绩效考评体系

区人武部每年根据上级征兵五率考核指标,将兵员征集相关任务指标分解到各街道办事处,列入各街道办年度绩效考评分值,出现责任退兵、未完成征兵五率任务的,该项指标记零分。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武装部

201910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