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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秀峰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秀政规〔2020〕1号

2020-01-17 17:25     来源:秀峰区政府办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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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桂林市秀峰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2020113日   

桂林市秀峰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01号)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936)精神,加快实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切实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为建设和谐之区、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有力保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为我区城镇困难群众构建铸牢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救助、基本住房安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六条保障线”;对获得制度保障仍未脱困的城镇困难群众落实临时救助和各类社会资源帮扶“两个全覆盖”(以下简称“六保障,两覆盖”)。

    (二)工作任务

1.出台方案,建立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细则,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完善脱困解困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完成时限等。要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完善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制、对象精准识别与动态调整机制等。

2.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社区广泛宣传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政策,动员与协助目标人群主动申请,合理设置申请受理点,对因病、因残、因老、因灾、因学、困难职工、无一人就业困难家庭等重点人群进行排查。对已受理的申请对象,及时组织精准识别,并建档立卡,形成城镇困难群众基础数据库。

3.积极帮扶,落实措施。各街道办事处与各成员单位全面实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各相关部门扎实落实脱困解困帮扶政策措施,使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保等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脱困解困能力明显增强。该项工作从201910月起全面实施,2020年底全面实现铸牢“六保障,两覆盖”目标。

4.返困对象,继续帮扶。2020年以后,对脱困解困后因各种原因再度致困的城镇困难群众,国家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救助,没有新政策的按现行保障标准进行救助。

    二、对象范围

(一)城镇特困人员和孤儿:经相关程序认定的城镇特困人员及城镇孤儿;

(二)城镇低保对象: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桂林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镇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因病、因残、因老、因灾、因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收支相抵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含)桂林市当年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人员,甲山街道办事处农村困难群众参照以上类别执行。

三、精准认定

(一)动员申请

各成员单位应对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的对象范围、认定标准、申请渠道、帮扶政策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制作成宣传页,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分发到各家各户,积极动员城镇困难群众主动申请。总工会要组织动员与协助所有认定的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积极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委托核对授权书、收入证明材料、困难证明材料等。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建立主动发现与协助申请机制,采取措施主动对因病、因残、因老、因灾、因学等造成刚性支出较大、困难职工、无房、无一人就业等重点人群进行排查,动员并协助基本符合要求的对象进行申请。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申请审核审批相关表格资料。

(二)认定程序

1.申请受理

各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登记的责任主体,应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设立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服务中心,在社区设立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服务点。服务点负责受理登记申请材料或协助申请,对于明显不符合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对象范围的申请,服务点可拒受理,并告知原因;对于资料不全或者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所需的材料。服务点将登记的申请信息提交给服务中心汇总。申请时应采集的信息与提交的材料包括: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就业状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大额刚性支出情况、致困原因、帮扶需求、联系方式等内容。

    2.审核

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申请对象分4类进行审核。

    (1)分类:街道办事处接到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对象申请后,先根据申请信息进行初步分类,将申请对象分成四类,第一类是城镇特困人员在享对象或新申请对象;第二类是孤儿在享对象或新申请对象;第三类是低保在享对象或新申请对象;第四类是城镇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家庭新申请对象。

    (2)

入户核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在社区配合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通过核对信息平台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公示:及时在社区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4)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城镇孤儿、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城镇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提出意见。并组织人员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无纸化审批。

5)简化程序:经精准识别程序认定过的城镇孤儿、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在享对象,可直接纳入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对象范围。

3.审批

1)核对: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委托区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30%比例入户抽查。

2)认定:根据入户抽查和核对结果,由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召开一次救助联席会议,提出审批意见。

3)二次公示:对拟予批准的,应当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将拟批准的家庭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享受人口、致贫原因、救助种类、举报电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4)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建档立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严格对象标准、规范识别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直接到户到人”的原则,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上建立城镇困难群众电子台账,建档立卡,全面准确掌握脱困解困对象家庭的基础信息和帮扶信息。

(四)动态管理

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孤儿、城镇低保对象按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动态管理。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按年度进行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应每年对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状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调整,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尚未纳入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的困难对象或脱困解困后重新返困的对象,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保障范围。

    三、精准帮扶

对于已经被识别为城镇脱困解困的对象,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领导小组要按照“六保障、两覆盖”的要求,深入推动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民政、工会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教育、人社、卫健、医疗保障、住建等部门落实相关帮扶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将名单提交给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的工作职责与帮扶要求对名单进行比对,筛选出各自的帮扶对象,精准落实帮扶措施。

    (一)铸牢基本生活保障线

1.稳步提高城镇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2019年由780/月提高到860/月,2020年达到936/月以上(含)。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30%安排照料护理费。加大城镇孤儿保障力度,从201911日起,散居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由600/月提高到800/月,机构供养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由1000/月提高到1200/月。(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

2.稳步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至2020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按照10%以上的增幅提高,201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由590/月提高到660/月,2020年及以后达到720/月以上。同时,同步提高城镇低保补助水平。全面落实应保尽保,对无一人就业的城镇困难家庭(含在城镇生活1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连续3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条件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因病、因老、因灾等其他原因导致缺少劳动力的城镇困难家庭,整户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将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给予6个月—12个月的低保渐退期。(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

3.做好困难残疾人救助工作。着力解决城镇因残致贫家庭和深度贫困残疾人脱困解困的突出问题,把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人,下同)以及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通过低保兜底保障政策帮助其脱困解困。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201911日起,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将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纳入护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残联,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

(二)铸牢基本医疗保障线。对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属特困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的给予100%全额补助,属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的给予60%定额补助。加大城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力度,适时调整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城镇困难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提高城镇困难群众的医疗卫生抗风险能力。为城镇困难群众中的妇女免费开展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支持和鼓励财政出资,为尚未纳入大病保险范围的城镇困难群众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牵头单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妇联、区残联,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

(三)铸牢教育救助保障线。将全区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子女纳入广西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救助。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困难家庭寄宿生,将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子女纳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免除其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费,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和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重点资助城镇特困人员、孤儿、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免除其学前保教费和普通高中学杂费,将其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

(四)铸牢基本住房安全保障线。对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无住房的,积极引导其到养老院集中供养;对无住房且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按相应标准给予住房救助。积极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按照分类保障差别补贴的基本原则,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积极筹措资金,注重配套建设。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列入计划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提高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品质。(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

(五)铸牢就业创业保障线。鼓励和扶持城镇困难群众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困解困。对被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和成年后的城镇孤儿开展就业援助,确保城镇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文件规定配合做好担保贷款人员的认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等扶持政策。对残疾人困难对象从业,个人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桂林市规定的个人最低缴纳基数比例,年底奖励个人缴纳经费的30%,帮扶奖励资金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残联;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

(六)铸牢社会保险政策待遇保障线。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特困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次标准。其中,城镇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特困人员按规定由政府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100元,城镇低保对象按规定由政府代缴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50元。对“僵尸企业”的事实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续缴各类社会保险费。指导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补缴,确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困难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

(七)落实临时救助全覆盖。对城镇困难群众遭遇困难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过救助帮扶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规定予以临时救助。对城镇困难群众因遭受特别重大支出困难,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重大刚性支出仍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申请临时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5万元。(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

(八)推动各类社会资源帮扶全覆盖。统筹整合各类社会帮扶资源,对于因病、因残、因老、因灾等短期内陷入生活困境的城镇困难群众,积极实施各项对应政策予以帮扶。按照“五类群体”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分类划定,采取就业创业发展一批、纳入社保制度覆盖一批、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一批、社会救助兜底一批开展分类帮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镇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住房、子女上学、就业、社保等慈善救助。研究制订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为城镇困难老人等特定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落实相关工作。要制订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运行规则、工作程序、成员单位职责、联络员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政、工会部门牵头作用,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形成合力。街道办事处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建立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服务中心,做好服务对象的政策宣传与咨询、申请受理登记、建档立卡、信息数据的录入与管理、协助对象认定(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协助落实帮扶政策措施等服务工作。各社区可建立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服务点,协助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队,各社区成立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小组,共同负责政策宣传、排查发现、动员申请、入户核查、落实帮扶政策措施等工作。

(二)细化工作目标。各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本地本单位落实任务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对承担的工作任务按年、按季度进行落实分解,做到各项工作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共同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有序开展。各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要担负起主体责任,统筹相关部门做好进度安排、政策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层层压实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责任,实行部门包社区、干部扶助困难家庭的帮扶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对象认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跟踪落实等工作。社区要发挥直接联系城镇困难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建立台账等工作,并组织开展居民互帮互助、结对帮扶活动。完善各级领导定点指导、结对帮扶城镇困难群众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帮扶示范带动。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工会等部门要科学谋划、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统筹各方面资源、政策、资金,共同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到社区挂点帮扶制度,开展党员干部与城镇困难家庭结对帮扶。

(四)优化管理服务。进一步健全精准对象识别、精准动态调整、精准数据共享等工作机制。严把入口关,统一对象识别标准体系,规范工作流程程序,精准识别对象。健全完善城镇困难群众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法依规实现户籍、教育、社保、健康、就业、市场监管、税务、婚姻登记、不动产、车辆、公积金、金融、保险、证券等信息跨部门共享,并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配强工作队伍,提升服务水平。

(五)强化资金保障。要健全与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任务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障、教育资助资金投入。要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投入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严格监督考核。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舆论、群众监督,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在脱困解困工作中存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同时建立“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或被救助人故意隐瞒信息等原因导致出现的偏差失误,如失误人数在县区级、街道办事处级救助对象总数2%范围内的,且能够追回错发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将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纳入脱贫攻坚绩效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宣传培训。要深入学习掌握《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帮助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全面准确把握脱困解困相关政策、方法和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知晓率;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脱困解困工作的积极性。

附件:1.秀峰区城镇困难群众申请审核审批表.docx

          2.秀峰区城镇困难群众精准识别认定工作流程.docx

            3.桂林市秀峰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