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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0-06-19 08:50     来源:桂林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桂林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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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改办发〔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审批制度改革重大决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行对“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实行投资审批容缺机制和项目业主投资承诺制度,实行即报即审,深化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我市承诺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试点推行承诺审批制度,确定承诺事项、明确承诺要件、统一承诺文书、推进信用建设。按照“你承诺、我审批”的原则,行政相对人不存在失信记录和未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向行政机关作出自承诺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结合事项特点确定,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证件、证书和批文。

三、组织机构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和检查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负责本部门承诺审批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明确适用承诺审批的事项和具体要求,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实施承诺审批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承诺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衔接,以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整合既有的诚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与数据实时对接,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广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形成统一的黑名单数据库,并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实时对接、数据共享。

四、工作任务

(一)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行政审批机关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结合实际编制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事项目录,明确可实行承诺审批的材料清单,编制承诺书样本。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特定事项和审批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除外。

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事项目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制定。行政审批机关将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事项目录、可实行承诺审批的材料清单和各事项承诺书样本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本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公布。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变化,结合桂林市实际及时调整。

(二)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承诺审批制度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或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告知、指导行政相对人按规范的各类事项操作规程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一次性告知清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兑现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行政相对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提供一次性告知清单及承诺审批承诺书格式文本;行政相对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一次性告知清单及承诺审批承诺书格式文本。承诺审批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行政审批机关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示,方便行政相对人索取或下载。

(三)行政相对人的承诺

行政相对人收到一次性告知清单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自身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行政相对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四)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承诺书经行政相对人签章后交行政审批机关审核生效。

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审核后,由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各保存一份,并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存档,于7个工作日内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或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提交材料

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一次性告知清单要求,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一次性告知清单要求行政相对人在递交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在递交承诺书时一并提交;一次性告知清单要求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作出响应承诺并按照承诺期限和内容提交。

行政相对人应当就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

(六)审批决定

办理。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社会信用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证照和批文应明确标识“承诺审批”和“本证照(证件、证书和批文)XX个工作日内有效”字样。需要经过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行政审批机关可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可通过邮寄方式将有关证照和批文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承诺的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的,换发普通证照和批文。

履诺。行政相对人按照承诺要求在承诺时限内补齐申请材料。发生失信情形的应撤销决定。

采信。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将承诺书履行情况纳入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作为对行政相对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考。

(七)失信情形

诚实守信是指行政相对人按照承诺及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且提交的材料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失信情形是指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情形:

1.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2.未按承诺时限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材料的;

3.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承诺审批决定被撤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相对人出现失信情形,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行政相对人正在办理的所有承诺审批事项,一律终止。

(八)承诺后监管

适用承诺审批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行政审批机关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OA系统、邮件或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将承诺审批决定和承诺书信息告知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承诺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承诺审批文件后,须启动核查监管工作,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该事项的相关活动;整改后或到达承诺审批时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调查结论、处理意见等证明材料,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OA系统、邮件或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告知作出承诺审批的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九)诚信档案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整合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建立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通过信息共享,供有关行政机关备查。

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或者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或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记入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再适用承诺制的审批方式。

(十)法律责任

因行政相对人违反承诺,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或撤回的,行政相对人对依据承诺审批决定做出的行为给自身和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容错纠错

对在按本规定实行承诺审批改革中,立足于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五个文件的通知》(市办发〔2019〕4号)中《关于建立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机制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容错情形,可予以容错;不违反中央规定、法律法规不禁止且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串通恶意侵害公共利益、没有牟取私利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二)行政相对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相对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解读,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严格督促落实。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将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作为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大督导力度,按时完成各项改革任务,每月30日前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注重宣传引导。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报道改革举措、推进情况和亮点案例,及时总结推广提高审批效率、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好经验、好做法,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营造更加良好的改革氛围。

附件:1.桂林市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第一批事项目录(试行)

     2.承诺审批承诺书样本


桂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桂林市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第一批事项目录(试行).doc

附件2:承诺审批承诺书样本.doc

 相关文件:桂林市《关于深化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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