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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知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以下简称《安全指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贯彻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桂卫人口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控工作,增强托育机构防范火灾能力,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指南》,落实各方责任
各县(市、区)要深刻认识到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指南》,确保托育机构婴幼儿健康安全底线。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通过集中培训、上门走访等形式,对辖区托育机构进行《安全指南》内容宣传、教育和指导,普及托育机构消防安全防范知识。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意识的常态化宣传和社会监督,通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行业风险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协调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指导托育机构落实《安全指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各街道(乡镇)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排查,筑牢消防防控屏障。托育机构对防火安全负主体责任,要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
二、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已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和已备案托育机构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要将托育机构日常消防安全履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指导托育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切实提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隐患防范意识,熟练掌握基本防火灭火和安全疏散知识。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督促托育机构及时整改,并加强信息互通。
三、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开展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要指导托育机构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按照《安全指南》开展自查自改。5月底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按照《消防安全指南》和有关防火安全要求,对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进行逐项检查,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填写《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方面问题清单》(附件2),动态管理,并跟踪督办,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机构,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确保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会同消防救援大队于6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以及《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方面问题清单》分别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邓琪,2813975。邮箱:glwjwrkk@guilin.gov.cn。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王陈诚,3881100。邮箱:glzdfhjdk@163.com。
附件:1.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记录表
2.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方面问题清单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4月29日
关联文件: